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
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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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一、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二、另應本署增置綜合企劃組,爰將研考、議事事項移由該組辦理。
84/01/28
明定本署秘書室業務性質與範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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