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5 條
災害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災害防救制度、業務之規劃、釐定、研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災害防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風災、震災、火災與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修正、策辦及
    督導事項。
四、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五、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訓練與救災資源調
    查、整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災害防救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幕僚作業事
    項。
八、災害防救科技技術、制度與計畫之研發、考察、應用及系統建置事項
    。
九、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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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現行第三款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督導事項,移列為第四條綜合企劃組
    職掌。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將「重大火災」修正為「火災」,爰修正現行第四款、第六款、
    第八款文字。
三、現行第四款至第十款款次遞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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