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8/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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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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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12/17
考量部分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已編排專責安檢小組(隊)執行消防安全檢查,為
符合現況及保留未來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規劃消防勤務(包括水源調查等)之彈
性,爰刪除後段「由小隊長或隊員負責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水源調查勤務」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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