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
理時,應提供相關災情資訊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申請事項
。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等
,由申請機關負責調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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