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性別、統一編號、住居所、 營業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應繳納費用及其明細。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繳款地點。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名稱之修正,將處分書之名稱及其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五 款體例,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書表格式另以行政規則定之,無須列為本辦法之附件,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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