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2/22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院臺忠字第一○九○一七五○四五號函修正「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乙級災害通報標準
為「死亡人數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五人以上十四人以下」,及原鐵、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甲級災害通報標準為「死傷十五人以上」,爰修正第三款第八
目。
- 104/07/15
一、修正附表二內容。
二、現行第三款第一目之一所訂火災成災標準,係參酌消防署 86 年 1 月 17 日(
86)消署救字第 869F0026 號函頒火災成災標準及認定標準,惟前述火災成災標
準業於 104 年 4 月 27日以消署救字第 1040600304 號函停止適用,爰配合
檢討修正第伍點第三款第一目火災通報標準,以利災情掌握。
三、海難為交通部業管權責,海岸巡防機關為執行機關,且各地方消防機關消防船艇
、救生設備僅能執行岸際救援任務,爰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
序」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修正第伍點第三款第六目。
四、「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業於 100 年 1 月 27 日廢止,爰配合修正第
伍點第六款第四目。
五、第伍點第三款第八目、第六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七款第一目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