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依違規情形, 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六之裁處基準表,慎選 量罰,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如一時無法判定,得 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場所管理權人於七日內提出改善計 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處分機關應依改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 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 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六),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七 )。 基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受 前項基準表之限制。
一、配合裁處基準表刪除限期改善日數原則,爰於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表十一「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三及第十五條之四有關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 、容器認可專業機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及容器檢驗機構管理規定裁處基準表 」,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三、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本注意事項之裁處基準表係供各縣市政府為裁量時之起始參考點,於案情特殊或違法 情節重大時,各縣市政府得進行個案調整,爰酌予修正第四點第二款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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