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
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
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第二類、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及第五類
,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