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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幫浦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之出水量及全揚程在下圖所示性能曲線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幫浦所標示之出水量(以下稱為額定出水量),在其性能曲線上
        之全揚程必須達到所標示揚程(以下稱為額定揚程)之 100  %
        至 110  %之間。
      2.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 150  %時,其全揚程應達到額定
        出水量;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 65 %以上。
      3.全閉揚程應為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 140  %以下。
(二)幫浦之吸水性能應依下表所列之區分在額定出水量下具有最大吸水
      全揚程以上,且不得有異常現象。
     ┌─────┬────┬─────┬─────┬────┐
      │額定出水量│900 未滿│900 以上  │超過 2700 │超過5000│
      │(1/min) │        │2700  以下│5000  以下│8500以下│
      ├─────┼────┼─────┼─────┼────┤
      │最大吸水全│6.0     │5.5       │4.5       │4.0     │
      │揚程(m) │        │          │          │        │
      └─────┴────┴─────┴─────┴────┘
(三)幫浦所消耗之動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額定出水量,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之額定輸出馬力。
      2.在額定出水量 150  %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額定輸出馬力
        之 110  %。
(四)幫浦之效率應依額定出水量,在下圖曲線求其規定值以上者。
(五)幫浦在啟動時其軸承不得發生過熱,噪音或異常振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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