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幫浦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之出水量及全揚程在下圖所示性能曲線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幫浦所標示之出水量(以下稱為額定出水量),在其性能曲線上
之全揚程必須達到所標示揚程(以下稱為額定揚程)之 100 %
至 110 %之間。
2.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 150 %時,其全揚程應達到額定
出水量;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 65 %以上。
3.全閉揚程應為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 140 %以下。
(二)幫浦之吸水性能應依下表所列之區分在額定出水量下具有最大吸水
全揚程以上,且不得有異常現象。
┌─────┬────┬─────┬─────┬────┐
│額定出水量│900 未滿│900 以上 │超過 2700 │超過5000│
│(1/min) │ │2700 以下│5000 以下│8500以下│
├─────┼────┼─────┼─────┼────┤
│最大吸水全│6.0 │5.5 │4.5 │4.0 │
│揚程(m) │ │ │ │ │
└─────┴────┴─────┴─────┴────┘
(三)幫浦所消耗之動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額定出水量,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之額定輸出馬力。
2.在額定出水量 150 %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馬達額定輸出馬力
之 110 %。
(四)幫浦之效率應依額定出水量,在下圖曲線求其規定值以上者。
(五)幫浦在啟動時其軸承不得發生過熱,噪音或異常振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