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主計或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並考量各級消防機關內部單位名稱,「災害搶救單位(或 督察單位)」變更為「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會計單位」變更為「主 計或會計單位」,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現行規定第二款移列第二點。 二、核支依據增列「督導勤務分配表」以符實際。 三、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院授主會計字第0九一00八三八六號「各機關 員工待遇給與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修正人事單位業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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