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
員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二、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
    超高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三、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
    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四、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五、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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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6/08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係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增列超高壓消
    防車,明定其配置消防人員員額。
三、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刪除,刪除第一項第六款「、消防直昇機」等文字。
91/11/20
一、第一項本文修正各型車輛為消防車輛及裝備,以期周延;修正應配置消防隊員員
    額為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俾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置隊
    員。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配合第三條之修正,爰將高低壓消
    防車刪除,並將第四款之泡沫原液車修正為泡沫消防車,移列本款。
三、第一項第四款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刪除特種通訊車、災害調查車;修正火場鑑識
    車為火災現場勘驗車。
四、第一項第五款救災指揮車,車內配置有通訊設備,為符操作需要,修正每車配置
    一人為每車配置一或二人。
五、第一項第六款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修正其他車輛為其他消防車輛;另配合第三條
    之修正,刪除消防船、艇。
85/06/05
一、條次變更,並配合消防與警察分隸及第三條規定,酌予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未考量輪休、外宿、年休假、教育訓練等因素,造成救災人力不足,爰
    將雲梯消防車、水塔消防車每車配制員額之下限分別提升為八人及六人;另消防
    車為主力救災車輛,其操作每車至少需配置五人(一人操作車輛、二線放水、每
    線各二人)亦將其每車配置員額之下限提升為五人;其餘車輛人員之配置,配合
    機關員額精簡政策採下限標準。
三、增訂第二項補充規定,以符各種勤務編配方式之實際運作需求。消防勤務編配計
    有:三班制、全日更替制、勤二休一制、一輪休兩外宿制等方式,為達實際救災
    員額,其配置應依不同勤務編配方式按勤休比例增置,較為合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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