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 (以下簡稱訓練業務) 之專業機構。 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 校院。
一、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係依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且屬於非營利性質事業之條件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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