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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前整備機制
(一)有關人員部分,各消防機關災前必須管控、預劃在不影響既有勤務
      遂行最低限度下,各分隊可支援他轄人力員額,避免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臨時調派而耗時費力,原則上各分隊在維持勤務最低限度下,
      每日可供支援人力員額如下(在隊服勤人數以分隊消防人員編制人
      數扣除請(休)假及補假人數為準):
      1.在隊服勤消防人員八名以下者,免預劃支援人力,然依轄區特性
        不同,可依平日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作為調度支援之準則。
      2.在隊服勤消防人員九名以上者,由各消防機關自行統籌調派支援
        人力。
(二)有關車輛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針對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行
      車輛種類調派,各分隊出動車輛數必須依照前揭預劃支援人力為原
      則,並以一車至少兩人作為各分隊派遣支援人車時之方式,同時考
      量維持轄區最低限度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三)有關裝備器材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以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
      行調派,並以前揭出動支援勤務人力可遂行該等裝備器材之使用為
      原則,作為裝備器材攜行的準則,同時,仍須維持在轄區最低限度
      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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