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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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調聯繫事項:
(一)署支援調查鑑定之案件,轄區消防機關應通知火場相關人員到場,
      並指派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到場共同會勘,勘查後並填寫「內政部
      消防署支援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如附件 1)。
(二)級消防機關申請本署支援調查鑑定時,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支援
      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申請表」(如附件 2),由機關首
      長核章後函送或傳真本署辦理。
(三)請支援如遇緊急情形,得循業務系統報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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