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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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機密文書拆封規定如下:
(一)受文者為署長或本署之機密文書,親送署長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拆
      封。
(二)受文者為本署各單位之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
      拆封。
(三)受文者為本署各所屬機構首長或該機構之機密文書,由該機構首長
      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拆封。
(四)受文者為本署各所屬機構各單位之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
      之專責人員拆封。
(五)受文者為其他人員之機密文書,逕交由其本人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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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為明確所屬機構機密文書之拆封規定,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
款,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五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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