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05/22
一、本會意見:
(一)為獲得最正確之災情資料,律定中央各部會應隨時更新災情資料。
(二)現行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三款規定,條次變更為修正草案第六點規定。
二、經濟部意見:
增列自來水事業機構、水庫或堰壩管理機構、河川、海岸、區域排水管理機構應
各依權責填報相關報表至經濟部水利署彙整。
三、交通部意見:
為期本案「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之相關表單,與交通部應用之
災情通報表具有一致性,本草案附表 F 與交通部有關之各式災情速報表,修正
為「交通災害災情速報表」。
四、參採經濟部與交通部意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