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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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勤務變更、代理制度規定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有下列原因之ㄧ無法值勤者,得免參與輪
    值編排:
(一)懷孕及生產。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
      以上者。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致服勤困難者(原則
      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五)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二、申請免參加輪值者,須填具免輪值申請表(如表 19) 及檢附佐證文
    件,奉署長核可後,當月 20 日前提出者,於次月生效;當月 21 日
    後提出者,於再次月生效;每次免輪值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
三、申請免輪值者,由災害管理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且於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四、新進同仁於當月 20 日前報到者,納編為次月輪值人員;當月 21 日
    後報到者,納編為再次月輪值人員。
五、輪值人員因故無法值勤者,應填具輪值變更申請表(如表 20) 經核
    准後送人事小組彙辦,否則不得變更勤務。
六、各編組之輪值人員因故無法到勤時,原則由各編組組長自行調整組內
    人員工作職掌、輪替週期共同執行該組應變任務;倘現有人力不足以
    因應,則由該編組組長視情形協調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倘協調不
    成則請示副指揮官(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決定,抑或提高該編組各梯
    次進駐員額及輪值頻率(原三天輪值一次得變更為二天輪值一次)以
    為因應,必要時得口頭請示指揮官裁定後執行。
七、災害狀況趨緩時,參謀組得視情況研提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制方
    案,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再由參謀組通報各編組組長據以實施縮小
    編制。另縮編留守人員,需依各編組組長、小組長指示,分擔執行縮
    編退勤人員任務。
八、替代役原則免參與輪值,惟各組組長、小組長得視需求,經副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替代役參與輪值。
九、為配合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開設作業,如經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時,
    協調組成員即轉換為前進協調所進駐人員之搜索救援組、支援調度組
    、幕僚參謀組、行政庶務組及網路資訊組,並聽從前進協調所總協調
    官指派,執行相關工作。
十、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協調所時,
    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十一、為利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運作,經簽奉署長核准免參與輪值人員,於
      應變小組作業期間上班時段,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
      作。
顯示立法理由
99/06/29
一、新增第七項規定,依本署 98 年第 7  次考績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為利本署緊急
    應變小組運作,經簽奉核准免參與輪值人員,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在上
    班時段,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二、第五項新增替代役原則上每梯次輪值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二十二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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