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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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置: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且其周圍不得設置影響視線之廣告招牌、
      裝潢、標示等物品。
(二)設有緊急廣播設備之場所,得以透過調整出口標示燈之設置位置或
      引導音響裝置之音壓方式,以免影響緊急廣播內容之清楚傳達,調
      整後音壓應在 70 分貝以上。但以緊急廣播設備連動遮斷引導音響
      者,不適用之。
(三)設置位置不得影響引導音響之方向指示。
(四)外接型燈光閃滅裝置或引導音響裝置,應設於距該標示設備 1  公
      尺範圍內。
(五)樓梯間應設置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停止專用之偵煙式探測器(第 2
      種蓄積型或第 3  種蓄積型)。偵煙式探測器位置若為地上層,應
      設置在該標示設備之直下層樓梯間;其設於地下層者,應設置在地
      下一層樓梯間(如附圖 1),並於偵煙式探測器上標明「閃滅停止
      專用」字樣。但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偵煙式探測器連動者(如附
      圖 2),不適用之。
(六)前款使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
      音響者,應設置信號裝置,並於適當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1.標示設備專用信號裝置。
      2.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之操作要領。
(七)火警受信總機使用移報用裝置時與信號裝置之連接方法,應依附圖
      3 之圖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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