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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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取得內政部
    核發之審核認可書,經認可其具同等以上效能之海龍替代品滅火設備
    等,其查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至測試報告書得就所替代設備﹙如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測試報告書項目內容,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
    直接增刪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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