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應參加下列消防機關舉辦之講習訓
    練:
(一)定期召開之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針對重大案例召開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應參加定期辦理之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依注意事項規定之期限,將課程、授課講義、簽
    到表、照片、測驗卷等相關資料陳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8/13
為確保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之專業知能,爰參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
全檢查注意事項」第六點之規定,明定定期接受講習訓練之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