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98/06/30 公發布)
第 5 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指導醫師
核簽時限,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視轄區特性另定之。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核簽方式,得以電子或傳真方式為之。
預立醫療流程範本,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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