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8/08
一、除配合前點第 6 款與第 7 款之整併,將本點第 6 款及第 7 款整併為「(
六)其他防火事項」,並配合前點第 6 款第 8 目規定,增列第 6 款第 10
目注意事項,另將第 7 款各目移列至第 6 款第 4 目至第 9 目外,其餘款
目未修正。
二、附件 1 及附件 2 文字酌作修正,以求精簡。
- 103/07/25
一、整合重複或類似內容,依內容調整至指導綱領第 4 點或第 6 點。
二、原列有「(一)火災預防、(二)縱火防制對策、(三)避難設施維護管理、(
四)地震防制措施」等 4 款,配合第 4 點調整為「(一)火源管理、(二)
用電管理、(三)施工期間管理、(四)縱火防制、(五)天然災害防範、(六
)避難逃生管理、(七)其他防火事項」7 款,並新增各種防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