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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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時防火注意事項:
(一)火源管理:
      1.使用蠟燭、香爐、點香器具等,應注意相關器具之固定,避免發
        生傾倒、掉落或其他危險,並得於器材附近明顯處提示安全使用
        方式或由人員協助使用;使用火源器具附近應禁止放置可燃性物
        品,並放置滅火器材備用。蠟燭、香爐等火源,可於每天結束參
        拜時間後由管理人員熄滅,以降低夜間火災發生危險。
      2.內部應禁止吸菸、生火、烤肉、燃放爆竹、明火表演、施放天燈
        等活動,並應避免於古蹟內部進行生活相關用火行為(如煮食、
        瓦斯爐泡茶等)。
      3.於繞境、祭祀活動時,香擔、神轎等停放處應與建築本體或重要
        文物保持距離,並不得置放可燃物。辦理活動時,如有使用火源
        情形,應注意相關使用火源安全管理,並應有防護人員攜滅火器
        材戒備。
      4.應避免於內部堆放大量金紙、線香、香末或其它可燃物,並注意
        其他類似可燃物之安全管理。
(二)用電管理:
      1.電線管路系統、老舊插座、保險絲與開關箱應定期檢修,必要時
        更換之。
      2.避免於電氣設施附近堆放可燃物品。
      3.避免使用高耗電之電器用品。
      4.連接建築物之延長線,應有安全裝置,且避免過載使用。
      5.陳列、展覽文物之照明設備以冷光源為優先,並應定期檢視有無
        異常。
      6.正確使用電器,避免以電器原製造用途以外方式使用,例如以白
        熾燈泡烘乾衣物或紙張。
(三)施工期間管理:
      1.維護建築物而施工時,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如使用
        火源設備之安全管理、危險物品運用之管理、指定防火管理人及
        防火監督人、防範縱火機制、嚴禁工程人員吸菸、地震對策及消
        防機關通報機制,並對人員妥善編組及實施防火教育,確保火災
        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功能。
      2.應加強檢查及巡視周遭情形,建立回報、聯繫機制。
(四)縱火防制:
      1.無人駐守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強該區巡
        邏。
      2.夜間及閉館日,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3.為免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築,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應加
        強警民聯防及裝設監視系統或其他保全等必要之措施。
      4.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消防安
        全設備之操作。
      5.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縱火檢視表」(如附件 1)評估場所危
        害風險。
(五)天然災害防範:
      1.地震:
     (1)依古蹟、歷史建築個案需求設置防止建築構件、文物典藏掉落
          之措施。
     (2)使用之火源(如點香器具、香爐)平時即應固定,避免地震發
          生時傾倒造成火災。
      2.雷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維
        護設備之有效性。
(六)其它防火事項:
      1.內部人員應了解場所逃生及避難路線,於火災發生時,能迅速引
        導人員避難。另出入口之路障,應可即時移除,方便疏散。
      2.祭祀活動架設之相關設施,通道、人員出入設施應儘量使用不燃
        材料製造。人潮進出之場所,應確保避難通路之順暢及二方向以
        上之逃生出口。
      3.假日或祭祀活動等重點期間,應加強宣導訪客安全須知,提醒訪
        客注意避難逃生方向。
      4.管理人員得聘用人員或由訓練志工負責平日巡邏,以防範縱火、
        注意金紙等可燃物安全及協助參觀人員安全使用火源(如點香)
        。
      5.管理人員應利用機會加強所屬防火、防災意識。
      6.淨空外部防火間隔,加強控制外部空間之商業活動,以防火安全
        性為首要考量。
      7.內部與外部交通動線應保持暢通,以利緊急救災及人員避難逃生
        。
      8.應備有滅火器,視需求設置消防栓、水幕及放水槍(建議選用可
        單人操作之型式),並應熟悉操作要領。
      9.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火災檢視表」(如附件 2)評估場所危
        害風險。
     10.為降低古蹟、歷史建築因鄰近建築施工致起火燃燒之危險性,平
        時管理(內部)人員應與鄰近建築管理權人、住戶與商家保持良
        好睦鄰關係,建立施工通知聯繫與防範火災機制,並加強宣導與
        演練。
顯示立法理由
106/08/08
一、除配合前點第 6  款與第 7  款之整併,將本點第 6  款及第 7  款整併為「(
    六)其他防火事項」,並配合前點第 6  款第 8  目規定,增列第 6  款第 10
    目注意事項,另將第 7  款各目移列至第 6  款第 4  目至第 9  目外,其餘款
    目未修正。
二、附件 1  及附件 2  文字酌作修正,以求精簡。
103/07/25
一、整合重複或類似內容,依內容調整至指導綱領第 4  點或第 6  點。
二、原列有「(一)火災預防、(二)縱火防制對策、(三)避難設施維護管理、(
    四)地震防制措施」等 4  款,配合第 4  點調整為「(一)火源管理、(二)
    用電管理、(三)施工期間管理、(四)縱火防制、(五)天然災害防範、(六
    )避難逃生管理、(七)其他防火事項」7 款,並新增各種防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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