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經依本規範審查通過,且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 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始得核准免受山坡地開發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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