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1
一、現行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第五款品質管理相關證書之名稱,酌予修正;另為符一般立法體例,
品質管理說明書之具體內容移列為第二項,以資妥適。
三、現行第一項第七款依試驗紀錄或報告出具單位及情況差別,區分為四種態樣,修
正分列為四目。第四目未要求其試驗報告須為申請日前二年內作成之理由,係申
請人檢附之試驗報告如附持續有效之第三公證機構登載證明文件(如 UL 、FM、
VdS、LPCB 之線上登載資料、日本消防檢定協會之型式適合評價、一般財團法人
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之個別認定紀錄等),因該等公證機構除辦理產品試驗外
,並於每年就產品工廠品質管理等事項進行監督審查後,始持續將該型式產品經
認證資訊登載其網站,可佐證其工廠品質管理符合一定標準及其試驗報告之持續
有效性。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1/06/21
一、依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
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
陳列或設置使用,爰明定第一項,申請型式認可應向登錄機構辦理。
二、申請型式認可應備文件,參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訂定之。
三、藉由該產品之試驗報告或廠內試驗紀錄,可瞭解申請型式認可產品之品管,並確
保其品質,爰第一項第七款將其列為應備文件據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