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28
本條未修正。
- 101/06/21
一、登錄機構除應具備設備之設計書圖審理能力外,尚須有試驗設備、一定人力及產
出試驗報告,後者須於現場評鑑方能了解其能力,爰參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
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審核程序應含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二
階段,並明文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均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
二、第二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實地評鑑不合格時,限期補正及駁回申請之要件。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機構須在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