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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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勤務活動現場作業
    1.以救護車停放位置之選定,創造安全救護作業空間;若多輛救護車
      同時出勤時,先抵達之救護車於選定停車位置時須考量後抵達救護
      車之停放位置。
    2.為確保救護活動安全進行,得請警察依交通規則執行管制;如警察
      尚未抵達現場,速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之。
    3.對事故現場型態、傷患人數、有無救助需要、有無油料洩漏、有無
      起火危險等進行評估,超出應對能力範圍時,儘速請求支援。
    4.若派遣數個救護隊或分隊至現場時,互為協調各隊任務分配、無線
      電頻道、現場車輛部署位置,以保留作業空間利於傷患之載送離場
      。
    5.電車事故(如捷運、高鐵、鐵路)應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
      知相關單位斷電及停止發車。
    6.施行救護時,衡酌交通與安全風險,以目視即能明顯判別為多發性
      外傷、外出血、四肢變形之傷患得優先處置。如交通量激增或傷患
      位處於軌道上,宜將傷患先移至相對安全處(如救護車內)再進行
      救護處置。
    7.若傷患被捲入車輛底盤時,於救助前,在可能範圍下,得先進行傷
      患評估、確保呼吸道、給氧、止血等救護處置。
    8.於救助持續進行時,仍繼續觀察傷患,必要時請救助人員空出時段
      ,運用救護器材實施生命支持術等救護處置。於旁側待命同時準備
      相關救護器材,以便救出傷患後儘速處置。
    9.救助須費時較長,且現場有急救醫療需求時,宜通報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與指導醫師聯繫,或協調衛生主管單位指派急救責任醫院派遣
      醫師或護理人員到場協助。
   10.有多數傷患時,先進行初步檢傷分類,決定救護處置優先順序。
   11.於不妨礙救護急救原則下,注意現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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