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役男服勤期間發生下列緊急情事者,管理幹部除先作處置外並立即向
    本署(人事室)報告:
(一)擅離職役事件。
(二)發生重大影響治安事件(如被警察留置或被羈押)。
(三)在指定住宿處所之外與他人發生鬥毆事件。
(四)役男不服從服勤單位長官命令者。
(五)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傷亡者(如雷擊、風災、水災、震災、車
      禍、觸電、溺水、中毒、自裁、灼傷者)。
(六)其他重大或緊急事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