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8/31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未修正。
二、第三款修正第十四目,其餘目次未修正,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十四目現行序文「未送醫原因」,考量救護人員載送病人離開現場後依第十
三目規定,得「送往醫院或地點」,非僅有送醫選項,爰修正為「未運送原因
」。
(二)第十四目之二現行規定「未送醫」,對應同目之一「未接觸」,修正為「有接
觸」。
(三)另第十四目之二及之三現行內容「未送醫」修正為「未運送」,理由同前(一
)之說明。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五款第五目現行規定為「有人『發現』倒下過程或 EMT 到達後才倒下均可勾
選□有」,茲為 OHCA 登錄所需及為更清楚掌握現場情況,並藉由詳實紀錄區別
非 EMS 目擊之現場急救成效,爰修正為「有人『明顯聽到或看到』倒下勾選□
有;EMT 到達後目擊 OHCA ,勾選□EMS」 。另如病人 OHCA 已 ROSC ,救護人
員接手後再度 OHCA 時,定性非屬 EMS 目擊,爰增訂「以初報狀態為準」,以
資明確。
三、第六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消防署業於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以消署護字第一一○○七○○○七四
號函頒修正「教學用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規範」,其中新增「止血帶」
規定,配合前揭規範修正,爰於第六款處置項目,新增第三目「止血包紮」項
目。
(二)另配合實務運作,現行第一目至第三目順序修正為第四目至第六目;現行第四
目、第五目修正為第一目、第二目;現行第六目至第十一目修正為第七目至第
十二目;且除現行第十一目之十二酌作文字修正外,其餘目次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