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 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不合格者, 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地址。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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