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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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應辦事項如下:
      1.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經費申請及核銷案,審核並核
        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3.辦理績效評核:執行成果(含整體實施裝置數、相關宣導措施、
        統計資料提報時間及正確性、核銷辦理時效及資料正確性等)納
        入年度消防機關評鑑項目。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如下:
      1.補助預算及自籌預算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2.辦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採購招標,採購物品需為經本部消防署
        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產品。
      3.透過網站、張貼海報、媒體廣告等方式對外公告,鼓勵民眾申請
        裝設,並指定專線電話協助解答申請案件疑義。
      4.受理申請裝設:
     (1)由民眾自行填寫申請表後至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一。
     (2)由消防機關、志工團體、社福機關等相關人員進行居家訪視或
          主動調查找出高危險群場所後,統一造冊與施以安裝,或由訪
          視人員協助訪視戶填寫申請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
      5.安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狀況,
        採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消
        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其設置位置依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其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如附件二。
      6.提報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製作執行成果清冊,報本部消防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三。
顯示立法理由
109/06/03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係住宅管理權人之義務,屬自我責任範疇,同時考量此設備能
有效防止住宅火災的死亡事件,將履行義務設定在自我責任的最小必要限度,考量經
認可通過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均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附有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民眾自主安裝相當簡便,為減輕消防機關勤務,爰刪除現行第二款第五目之(2) 
安裝後情形確認及附件三、四之規定,另現行第二款第六目附件五修正為附件三。
102/11/06
中央與地方作業分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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