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本平臺及管理機關對使用機關發布訊息內容之正確性,不負審查及
保證之責。使用機關發布訊息內容不正確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
者,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二)使用機關基於發布必要,應慎酌訊息發布頻率、範圍及媒體管道。
(三)訊息格式得以文字、圖片、影音或音檔等類型呈現,訊息內容及其
傳送附檔由使用機關提供;訊息內容、附檔格式、檔案大小等限制
等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四)訊息內容應經使用機關署名,未署名者,本平臺不予發送。
(五)使用機關應遵守本要點規定,訊息內容或運用本平臺違背相關法令
規定者,由使用機關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