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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除役
一、犬隻自通過搜救犬認證,編入任務派遣勤務作業起,服務年限為四年
    。但健康狀況良好者,經搜救犬小組評估後,服役年限最長得至七年
    。
二、搜救犬於服役期間因受傷、重病或搜尋能力嚴重衰退者,經搜救犬小
    組就其工作能力、體能狀況評估後,得簽報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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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12/29
一、參考政府部門執勤照護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且考量犬隻任務性質,不應依考試
    等級不同而有差別,應視搜救犬工作能力、體能狀況綜合評估,辦理後續除役事
    宜,爰刪除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增訂第一款明定犬隻服務年限為四年,
    健康狀況良好者,服役年限最長得至七年。
二、另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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