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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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火宣導組織依各轄區特性及規模自行遴聘成員,除顧問外,由該轄
    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成員因故出缺者,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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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11
組織成員之聘任及出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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