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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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機構編製或選用之教材,應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並報請
    本部消防署備查。教材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最新法令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二)內容應使用中文敘述,如有必要引用原文者,應加註中文對照。
(三)載明教材編輯者或著作者之姓名及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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