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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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注意事項
(一)上課服裝:穿著中心制式教官服裝,並將名牌固定於右腿口袋之魔
      鬼氈。
(二)非上課服裝(上班時間):以長褲、短袖教官服為原則,此時需戴
      識別證。
(三)教官住宿: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如需調整須經本中心同意。
(四)至訓練場區避免開車前往(停放於T5旁白線處),除載送器材外應
      以步行或騎乘自行車前往,車輛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車輛停車
      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於中心園區內不得有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但有
      特殊原因或外賓來訪經報核准者,可於餐廳貴賓接待室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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