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9/16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構)推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更符合防災
士培訓的需求及增列基本師資資格,參考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
法第六條及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等
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一款及增列第四款規定。另放寬第二款種子師資資格需教授
防災士課程時數之限制,俾利種子師資得以成為基本師資。又配合第四點增列進
階防災士課程,爰酌修第三款內容。
三、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 111/11/10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明確定義師資資格,修正第二款條件。
三、第三項刪除由輔導機構徵求,並修正為本部委辦之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師
資培訓課程,另為求明確定義師資資格,刪除及限縮部分條件。
四、第三項後段移列第四項。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第五項。
- 109/03/11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防災士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
三、第二項修正基本師資遴選方式,增列本部可提推薦名單,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增訂種子師資須具備防災士資格,需由本部或輔導機構徵求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以及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刪除現行第四項。
六、現行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並移除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
- 107/08/10
1.防災士師資分為下列 2 種:
(1) 基本師資係指本身已具備可教授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能力,因此報經本部同意後
即可擔任師資。
(2) 種子師資則為曾從事防救災工作,但尚未具備可教授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能力,
因此需經本部辦理之師資培訓課程合格後,始能擔任師資。
2.防災士師資資格以三年為限,並依課程分類可擔任之師資,本部後續將建置資料庫
統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