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 查同意後,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 時間(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應等項;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 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依限函報災防 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 意,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第一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前段。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