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二級: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
。
(二)第三級: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
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四級:宜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補
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五級: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
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