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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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由本部另行邀集遴選小組遴選之,每次遴選以
    一家為限;遴選結果經本部認可後,公開於本部消防署網站上,並以
    書面通知該機構。
    前項遴選每三年辦理一次,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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