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醫療照護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至第三點第一款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就醫(養):掛號費全
      免,並比照國軍及榮民辦理就醫及住院程序,且享有自費健康檢查
      及安置就養之優惠折扣。
(二)補助對象至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其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
      擔費用由本署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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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03
醫療照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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