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項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 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一、第一項定明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及換發登錄證 書。 三、第三項定明登錄證書遺失、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四、第四項定明換(補)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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