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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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基於正當合理之目的或業務需要,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消防機關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但涉及消防機關機敏資訊之影
    音資料,不得申請調閱或複製。
    前項申請表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申請目的及調閱或複製事由。
(三)影音資料攝錄之時間及地點。
    第一項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單位主管核可之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
(二)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三)案件之當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經消防機關核准之其他人員。
    消防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經下列人員檢視申請案之事由、用途
    及該影音資料內容,確認提供資料符合公務使用目的且具備正當性,
    並予以准駁:
(一)外勤單位:受理單位主管、大隊長、相當職務以上主管或其授權人
      員。
(二)內勤單位:科、室、中心主管(官)、相當職務以上主管或其授權
      人員。
    第一項申請經核准後,由消防機關指定人員會同申請人於約定時間調
    閱、複製影音資料,並請申請人簽名及填具「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
    器及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紀錄清冊」(以下簡稱紀錄清冊,如附件二
    ),以備查考。
    申請表或紀錄清冊,自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之日起,應以電子檔形式
    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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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17
一、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爰第一項明定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行政作業程序及不得申請調
    閱或複製之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記載之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惟本原則為行政指導之性質,僅作為消防機關
    參考使用,民眾是否得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非以本原則為准駁依據,消防
    機關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相關法規予以審核及准駁。
四、第四項明定由受理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消防機關單位主管負責影音資料之
    審核及准駁。
五、第五項明定准予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作業程序。
六、第六項明定申請人之申請表與紀錄清冊之保存方式及期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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