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3/17
一、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爰第一項明定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行政作業程序及不得申請調
閱或複製之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記載之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惟本原則為行政指導之性質,僅作為消防機關
參考使用,民眾是否得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非以本原則為准駁依據,消防
機關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相關法規予以審核及准駁。
四、第四項明定由受理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消防機關單位主管負責影音資料之
審核及准駁。
五、第五項明定准予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之作業程序。
六、第六項明定申請人之申請表與紀錄清冊之保存方式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