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經費核撥: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程
      序辦理,並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
      原因,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原則不予保留
      ;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各年度各
      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依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
        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
        市、縣(市)政府。
      2.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或賸
        餘款項,與本部原核定經費差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比率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應說明相關原因函報本部。
(四)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
      求追加補助款;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政府自行負擔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