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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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援單位搜救隊到達災害現場後,求援單位應採取下列作業方式:
(一)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向支援單位搜救隊人員說明災情現況、
      任務安排、現場無線電頻道、行動基地營(BoO) 設置地點及其他
      災害現場基礎資訊等事項。
(二)指派第一支到達災害現場之支援單位搜救隊協助建構搜救行動協調
      中心(U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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