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本館開放時段為九時至十二時及十四時至十六時;必要時,得予延長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