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以甄選表揚年度為基準,服務滿 3 年(例 106 年度
進行甄選表揚則為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且目前仍持續擔任宣導志工者。
2.服勤時數最近 3 年(同前述計算方式)累計達 210 小時以上
。
3.未曾受刑事案件處分、禁治產之宣告,且經審查未曾有損消防形
象者。
4.近 5 年未曾獲選鳳凰獎楷模者;近 2 年未曾獲選防火宣導志
工菁英者。
(二)特殊條件:
1.不畏艱難,勇於任事,有卓越成效或事蹟,足資典範者。
2.積極參與,落實執行任務,有具體事蹟或績效者。
3.對防火防災宣導工作之推行,有具體創意、著作或研究發展,績
效卓著者。
4.領導得力、促進和諧,對凝聚團隊意識,有特殊作為者。
5.其他對提升消防工作或推動業務,具有實質意義之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