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屬嚴重風險者,輔導下列自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水源之提升措施:
(一)針對下列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符合其防護對象物之自動滅火設
備:
1.生產線或機械設施常時運作十二小時以上,並儲存高經濟價值成
品或半成品之作業區。
2.使用或儲存易燃化學品、公共危險物品之作業空間。
3.人員避難動線複雜,易因火災受困,不易自行及時避難疏散之空
間。
4.場所員工或假日(夜間)人力少於五人,無法進行滅火,或人員
即時進行初期滅火易受危害之空間。
5.建築物結構及材質易因燃燒致生建築物倒塌危害之空間。
6.易因火勢擴大延燒至其他建築物之空間。
(二)針對工廠之廠區境界線距公設消防栓、池塘、埤塘、湖泊、河川、
大圳水池、游泳池等水源超過一百二十公尺者;或其他經直轄市、
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水源匱乏地區者,輔導提升下列擇
一措施: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二十
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設置消防專用蓄水
池。
2.取得廠區境界線一百二十公尺內建築物同意提供救災用水源之證
明,其有效水量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且消防車
輛能接近至該水源二公尺範圍內,進水管得投入有效抽取水源之
構造,或有將水源加壓送至消防車輛之設施。
3.廠區境界線一百二十公尺內,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水井(應具加
壓供水裝置,其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供消
防車輛使用)、水池、游泳池等人工水源,常時有水且有道路、
通道或其他供消防車輛使用無礙。
4.設置自動水系統火損控制設備(如自動撒水設備等同等以上效能
之自動滅火設備)。
5.所設置之室內消防栓設備、室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泡
沫滅火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其水源容量達設置標準所定水源容
量之二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