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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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額、本計畫與本作業原則公告執行年度之
        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細部執行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修正計畫或其他專案提報之個案需求計畫。
(二)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部公告之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計畫管
        考期限,研提執行年度細部執行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補助經費
        ,逾期未申請或提出之細部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際需
        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相關裝備器材之採購、人才招募、各項訓練與演習規劃及執
        行。
      4.彙整辦理績效,年度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應於執行年度十
        二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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