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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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5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與第
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
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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