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備之業務登記簿,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執業機構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項目、 執業圖記異動紀錄、執業執照請領及異動紀錄。 二、執業紀錄:服務案件名稱、內容與地址、辦理起訖日期、委託者姓名 或名稱、聯絡電話與地址、服務契約金額、服務內容摘要及辦理情形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善盡其專業技術權責,對其執業圖記異動、執業執照請領 及異動、服務之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執業案件等工作歷程記錄等應予以留存,以為後 續案件執行疑義釐清之佐證資料,及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是否落實執行業務之需, 爰明定業務登記簿應記載上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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